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陕0116民初22778号
原告:西安市长安区旺达苗木基地。
经营者:***。
原告:***。
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西安市长安区韦曲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陕西鑫汇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原告西安市长安区旺达苗木基地、***与被告陕西鑫汇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西安市长安区旺达苗木基地、***于2024年12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西安市长安区旺达苗木基地、***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西安市长安区旺达苗木基地、***撤诉。
案件受理费4915元,减半收取计2457.5元,由原告西安市长安区旺达苗木基地、***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四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