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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长安区旺达苗木基地、某某与陕西鑫汇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陕0116民初22778号 原告:西安市长安区旺达苗木基地。 经营者:***。 原告:***。 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西安市长安区韦曲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陕西鑫汇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原告西安市长安区旺达苗木基地、***与被告陕西鑫汇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西安市长安区旺达苗木基地、***于2024年12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西安市长安区旺达苗木基地、***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西安市长安区旺达苗木基地、***撤诉。 案件受理费4915元,减半收取计2457.5元,由原告西安市长安区旺达苗木基地、***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四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