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鑫汇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陕西鑫汇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西安市长安区滦镇街道景民初级中学,某某等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陕0116民初9694号 原告:***,女,汉族,1970年7月18日出生,住陕西省西咸新区。 身份证号码:610XXXXXXX********。 被告:西安市长安区滦镇街道景民初级中学。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6797。 住所地:西安市长安区XX街道东街XX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陕西鑫汇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4172。 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XX路XX号XX幢XX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项目负责人。 被告:***,男,汉族,1987年4月4日出生,住四川省仪陇县。 身份证号码:511XXXXXXX********。 被告:***,男,汉族,1975年3月20日出生,住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 身份证号码:513XXXXXXX********。 原告***与被告西安市长安区滦镇街道景民初级中学、陕西鑫汇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和***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15日立案,2022年9月16日,原告经本院依法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2087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1043.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九月十六日 书记员***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