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某与陕西鑫汇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西安市长安区滦镇街道景民初级中学,某某等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陕0116民初9694号
原告:***,女,汉族,1970年7月18日出生,住陕西省西咸新区。
身份证号码:610XXXXXXX********。
被告:西安市长安区滦镇街道景民初级中学。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6797。
住所地:西安市长安区XX街道东街XX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陕西鑫汇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4172。
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XX路XX号XX幢XX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项目负责人。
被告:***,男,汉族,1987年4月4日出生,住四川省仪陇县。
身份证号码:511XXXXXXX********。
被告:***,男,汉族,1975年3月20日出生,住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
身份证号码:513XXXXXXX********。
原告***与被告西安市长安区滦镇街道景民初级中学、陕西鑫汇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和***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15日立案,2022年9月16日,原告经本院依法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2087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1043.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九月十六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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