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晋宁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云0122执365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云南省分公司。
负责人:高存宏,该公司总经理。
住所:云南省昆明市北市区。
被执行人云南德政建筑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吴仁燕,该公司董事长。
住所:云南省昆明市晋宁区。
被执行人吴仁燕,女,汉族,1964年10月24日生,住浙江省乐清市。
被执行人刘德政,男,汉族,1955年12月22日生,住云南省楚雄市。
被执行人刘云龙,男,汉族,1984年10月6日生,住云南省楚雄市。
被执行人吴云辉,男,汉族,1986年3月3日生,住云南省楚雄市。
申请执行人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云南省分公司于2020年2月24日依据昆明市晋宁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云0122民初1639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支付人民币本金8043710.31元及利息,执行费67618.55元。因被执行人云南德政建筑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吴仁燕、刘德政、刘云龙、吴云辉未能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云南省分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经审查,申请执行人提出的执行依据合法有效、执行主体明确、执行内容具体,本院于2020年2月24日立案执行。
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5日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限定其10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同时责令其报告财产。但被执行人云南德政建筑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吴仁燕、刘德政、刘云龙、吴云辉未履行义务。2020年7月14日,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于2020年7月14日将其纳入最高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并统一向全社会公布。
本院执行中,通过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工商、证券等,以及依法到房管部门查询,除查封不具备处置条件的财产外,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后向申请执行人告知上述执行情况并进行约谈,并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据此,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本次执行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下落和财产进行了调查,除查封不具备处置条件的财产外,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鉴于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申请执行人仍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若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下落及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以再次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李雅琴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吴俊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