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德政建筑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云南德政建筑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某某产品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昆明市晋宁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云0122执恢12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云南德政建筑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吴仁燕,系该公司董事长。
住所:晋宁县上蒜镇塑料工业园区。
被执行人***,男,1968年10月10日生,汉族,河北省清苑县人,住河北省保定市清苑县。
被执行人河南省圣马起重机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魏留栓,系公司董事长。
住所:河南省魏庄起重工业园区。
申请执行人云南德政建筑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8日依据昆明市晋宁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晋法民初字第274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支付人民币本金377651.9元,案件受理费6056.4元,执行费5655.62元。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河南省圣马起重机有限公司已履行完毕。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昆明市晋宁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晋法民初字第27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王 梅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 王伯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