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德政建筑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云南德政建筑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分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云01民终649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云南德政建筑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吴仁燕。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分行。
负责人:赵朝清,该分行行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云南省外经贸投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伟胜。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吴仁燕,女,1964年10月24日生,汉族,住浙江省乐清市。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刘德政,男,1955年12月22日生,汉族,住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楚雄市。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刘云龙,男,1984年10月6日生,汉族,住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吴云辉,男,1986年3月3日生,汉族,住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楚雄市。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彬,女,1989年2月15日生,汉族,住四川省内江市市中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梅,女,1986年2月6日生,汉族,住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楚雄市。
上诉人云南德政建筑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分行、云南省外经贸投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吴仁燕、刘德政、刘云龙、吴云辉、张彬、李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2018)云0112民初939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经审查,上诉人云南德政建筑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收到法院送达预交上诉费通知书后不予缴纳上诉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云南德政建筑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李希
审判员  李娜
审判员  蔡芸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李莹
书记员杨亚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