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德政建筑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云南利华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云南德政建筑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云0112执3284号
申请执行人:云南利华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组织机构代码:56622917-0。
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南亚风情第壹城南亚星河苑C4幢1单元611号。
法定代表人:刘华滔。
被执行人:云南德政建筑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组织机构代码:760408308。
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晋宁县上蒜香塑料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吴仁燕。
被执行人:吴仁燕,女,汉族,1964年10月24日出生,身份证登记住址:浙江省乐清市。
被执行人:刘德政,男,汉族,1955年12月22日出生,身份证登记住址: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楚雄市。
被执行人:刘云龙,男,汉族,1984年10月6日出生,身份证登记住址: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楚雄市。
被执行人:吴云辉,男,汉族,1986年3月3日出生,身份证登记住址: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楚雄市。
申请执行人云南利华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云南德政建筑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吴仁燕、刘德政、刘云龙、吴云辉其他案由纠纷一案中,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2017)云0112民初475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对被执行人云南德政建筑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吴仁燕、刘德政、刘云龙、吴云辉名下的银行存款、车辆、证券、工商登记信息及不动产登记信息进行了查询,查明被执行人云南德政建筑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名下中国工商银行存款100097.07元,被执行人吴仁燕名下中国民生银行存款3988元,中国工商银行存款3395元,被执行人刘德政名下交通银行存款16264元,中国工商银行存款3573元,被执行人刘云龙名下云南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存款13033元,建设银行存款52717元,被执行人吴云辉名下云南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存款1041元,本院依法予以冻结,扣划款项193067.07元已支付给申请执行人。
被执行人刘德政名下有车牌号为云A×××××凯尊牌汽车一辆,被执行人刘云龙名下车牌号为云A×××××索兰托牌汽车一辆,被执行人吴仁燕名下车牌号为云A×××××承龙牌汽车一辆,被执行人吴云辉名下车牌号为云A×××××索兰托汽车一辆,本院依法查封,但未实际扣押。同时本院依法轮候冻结了被执行人云南德政建筑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持有的昆明市晋宁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价值1771848.89元的股金,上述已查明财产暂不具备处置条件。此外,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暂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下落,现已对被执行人发布了限制消费令。本院已将上述查证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对此无异议,亦未在本院指定期限内提交其它可供执行的线索。
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现有可供执行财产已处分完毕,目前没有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新线索,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李丽玲
人民陪审员  尹 宏
人民陪审员  王 苹
二〇一九年八月八日
书 记 员  李 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