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德政建筑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分行、云南德政建筑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云0112执8744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分行。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000781687668Q。
住所地:昆明市西山区金碧路**云铜时代广场**。
被执行人:云南德政建筑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22760408308C。
;'>住所地:云南省晋宁县上蒜乡塑料工业园区div>
法定代表人:吴仁燕。
被执行人:云南省外经贸投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000683684797R。
;'>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高新区海源中路**和成国际****div>
法定代表人:刘伟胜。
被执行人:吴仁燕,女,汉族,1964年10月24日出生,身份证登记住址:浙江省乐清市。
被执行人:刘德政,男,彝族,1955年12月22日出生,身份证登记住址: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楚雄市。
被执行人:刘云龙,男,汉族,1984年10月6日出生,身份证登记住址: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
被执行人:***,男,彝族,1986年3月3日出生,身份证登记住址: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楚雄市。
被执行人:张彬,女,汉族,1989年2月15日出生,身份证登记住址:四川省内江市中区。
被执行人:李梅,女,彝族,1986年2月6日出生,身份证登记住址: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楚雄市。
申请执行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分行与被执行人云南德政建筑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云南省外经贸投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吴仁燕、刘德政、刘云龙、***、张彬、李梅金融借款纠纷一案,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2018)云0112民初939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对被执行人云南德政建筑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云南省外经贸投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吴仁燕、刘德政、刘云龙、***、张彬、李梅名下的银行存款、车辆、证券、工商登记信息及不动产登记信息进行了查询,查明被执行人云南德政建筑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名下有位于晋宁县多村民委员会(晋宁工业园区上蒜基地)产权证号为:云(2017)晋宁县不动产证明第0000704、云(2016)晋宁县不动产第0000323、云(2017)晋宁区不动产权第0004261号的土地,本院已轮候查封,查封期限至2023年12月22日,但暂不具备处置条件;被执行人刘德政名下有位于昆明市,产权证号为:200016514的房产,本院已轮候查封,查封期限至2023年11月30日;被执行人名下有云AF70**号车辆、被执行人刘德政名下有云A999**号车辆、被执行人刘云龙名下有云A183**号车辆、被执行人***名下有云A×××**号车辆,本院均已查封,查封期限至2022年11月30日,但未实际扣押。此外,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暂未查找到被执行人下落,现已对被执行人发布了限制消费令。本院已将上述查证情况书面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对此无异议,亦未在本院指定期限内提交其它可供执行的线索。
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新线索,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刘 龙
人民陪审员  董晓红
人民陪审员  董艳玲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平坤全
书记员宋艳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