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德政建筑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湖南省楚集建设工程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昆明市晋宁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云0122执1126号
申请执行人湖南省楚集建设工程公司。
法定代表人:于子琦。
住所: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55年1月9日生,重庆市长寿区人,住重庆市长寿区。
被执行人云南德政建筑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吴仁燕,公司董事长。
住所:云南省昆明市晋宁区上蒜镇塑料工业园区。
申请执行人湖南省楚集建设工程公司于2019年8月2日依据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云01民初868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执行标的为支付1907523.01元及利息,执行费21475元。该案原系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在昆明中院执行过程中,对云南德政建筑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的土地、生产设备进行了查封。因该公司的厂房已经租给其他公司及个人使用,昆明中院向承租人送达了协助执行通知书,对厂房的租金进行了处理。因该公司的土地及设备已及抵押给德政公司的其他债权人及该案执行标的较小,对土地及设备未作处理。后该案指定到我院执行。在我院执行过程中,经我院总对总查控,该公司有车辆云A×××××、云A×××××、云A×××××、云A×××××,我院已查封但未实际控制,银行有539636.07元存款,但该账户已被其他法院冻结。2019年11月20日,通知被执行人到我院了解该公司厂房出租情况,该公司的厂房都已租给其他人,租金都已支付。2019年12月23日,通知申请人湖南省楚集建设工程公司、***终本约谈,将上述情况告知申请人。现该案被执行人除查封的土地及设备外,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对土地及设备也不要求处置,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伍佰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昆明市晋宁区人民法院(2019)云0122执1126号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若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财产,申请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审判员  钱志超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陈晓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