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彼奥动力科技有限公司

厦门彼奥动力科技有限公司与上海顾盼贸易有限公司其他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沪0115执21192号
申请执行人厦门彼奥动力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上海顾盼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厦门彼奥动力科技有限公司依据本院作出的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沪0115民初8563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8年10月2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上海顾盼贸易有限公司归还预付款人民币81,800元、利息及案件受理费。
本院于2018年10月25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及财产报告令,责令被执行人于2018年11月5日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但被执行人未在限定期限内履行义务和报告财产。
执行中,本院查询了被执行人上海顾盼贸易有限公司名下所有银行账户,未见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未查见被执行人名下有车辆、证券、房产等财产,此外,申请执行人厦门彼奥动力科技有限公司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执行的财产线索及被执行人下落。故本院于2018年11月26日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人名单,并限制其高消费。
综上,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6)沪0115民初8563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厦门彼奥动力科技有限公司仍享有要求被执行人上海顾盼贸易有限公司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上海顾盼贸易有限公司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厦门彼奥动力科技有限公司履行的义务;若申请执行人厦门彼奥动力科技有限公司发现被执行人上海顾盼贸易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辉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