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顺益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

吉林省顺益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广西某某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2)吉03执14号 吉林省顺益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广西***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吉林省顺益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广西***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执行标的为16566320元。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裁定冻结被执行人16650286元(包含执行费),实际冻结11367429.82元。后,被执行人提出其已经给付大部分工程款,只有200余万元余款未给付,经双方当事人确认,工程款余款为2617758.77元,即本案实际执行标的应为2617758.77元。被执行人自动履行上述执行标的2617758.77元,本院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划拨执行费28577.59元(按执行标的2617758.77元计算)。至此,申请执行人吉林省顺益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依本院(2019)吉03民初423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执行的(2022)吉03执14号案件已经全部执行完毕,现已结案。 特此通知。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