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梨树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吉0322民初3081号
原告张某某,男,1984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个体,现住吉林省大安市。
被告李某,男,1988年8月19日出生,汉族,个体,现住梨树县。
被告吴某某,男,1969年5月1日出生,汉族,个体,现住梨树县。
被告吉林省顺益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经理。
原告张某某与被告李某、吴某某、吉林省顺益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因原被告双方自行达成和解协议,原告张某某于2019年9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李某、吴某某、吉林省顺益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对被告李某、吴某某、吉林省顺益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834.00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王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