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顺益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

张某某与李某、吴某某、吉林省顺益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梨树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吉0322民初3081号 原告张某某,男,1984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个体,现住吉林省大安市。 被告李某,男,1988年8月19日出生,汉族,个体,现住梨树县。 被告吴某某,男,1969年5月1日出生,汉族,个体,现住梨树县。 被告吉林省顺益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经理。 原告张某某与被告李某、吴某某、吉林省顺益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因原被告双方自行达成和解协议,原告张某某于2019年9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李某、吴某某、吉林省顺益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对被告李某、吴某某、吉林省顺益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834.00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王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