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芒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云3103民初1217号
原告:云南天宇爆破技术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000713408698X
住所: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穿金路188号金尚俊园A幢170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番永川,云南君坤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原告:云南天宇爆破技术有限公司德宏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31000671361566
住所: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芒市菩提街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番永川,云南君坤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芒市遮放镇拱岭旭东采矿场,注册号:533103600284306
住所:芒市遮放镇拱岭村民委员会拱岭村民小组
经营者:龚玲政,女,傣族,1963年3月4日出生,住芒市。
第三人:***,男,汉族,1975年5月26日出生,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人,住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云南天宇爆破技术有限公司、云南天宇爆破技术有限公司德宏分公司诉被告芒市遮放镇拱岭旭东采矿场、第三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二原告于2019年8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云南天宇爆破技术有限公司、云南天宇爆破技术有限公司德宏分公司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云南天宇爆破技术有限公司、云南天宇爆破技术有限公司德宏分公司撤回起诉。
依法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11元,由二原告承担(已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八月六日
书记员莫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