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盈江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云3123执1204号
申请执行人:云南天宇爆破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
法定代表人:潘树田。
申请执行人:云南天宇爆破技术有限公司盈江分公司,住所地云南省德宏州盈江县平原镇。
负责人:杜新云。
委托代理人:邵曰福,云南象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代理。
被执行人:盈江县挖苦河水电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德宏州盈江县平原镇。
法定代表人:洪真。
关于申请执行人云南天宇爆破技术有限公司、云南天宇爆破技术有限公司盈江分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盈江县挖苦河水电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盈江县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的(2019)云3123民初115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盈江县挖苦河水电开发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付款义务,申请执行人云南天宇爆破技术有限公司、云南天宇爆破技术有限公司盈江分公司于2020年7月2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标的额121173元(执行款119481元、执行费1692元)。本院已立案执行。
案件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盈江县挖苦河水电开发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执行回告通知书》、风险提示、《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财产申报表、廉政监督卡。经本院向金融机构、财付通、京东、阿里巴巴、工商等部门进行网络查控,向住建、土地等部门进行传统查控,反馈信息显示被执行人盈江县挖苦河水电开发有限公司名下除零星存款外,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银行存款本院已依法冻结;经本院在本院辖区内的国土、住建管理部门进行传统查控,传统查控的结果为:被执行人盈江县挖苦河水电开发有限公司名下在盈江县自然资源局无土地、不动产登记信息;在盈江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无房产登记信息;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盈江县挖苦河水电开发有限公司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实施信用惩戒,并对其限制高消费,并在中国执行信息网公开网上公布。本院将本案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对本院的执行情况予以认可,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据此,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盈江县人民法院(2020)云3123执1204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的,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唐正勇
审判员 黄正情
审判员 瞿 易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九日
法官助理劳学鑫
书记员秦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