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天宇爆破技术有限公司

云南天宇爆破技术有限公司、云南天宇爆破技术有限公司德宏分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芒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云3103执85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云南天宇爆破技术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000713408698X。
法定代表人:潘树田,系该公司总经理。
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
申请执行人:云南天宇爆破技术有限公司德宏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31000671361566。
法定代表人:刘志明,系该公司总经理。
住所地:云南省德宏州芒市。
被执行人:***,男,汉族,1975年5月26日生,住址: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
申请执行人云南天宇爆破技术有限公司、云南天宇爆破技术有限公司德宏分公司与被执行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31日作出的(2019)云3103民初121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决书内容:一、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一次性支付原告云南天宇爆破技术有限公司、云南天宇爆破技术有限公司德宏分公司贷款90000元,并支付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型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自2017年5月17日至款项实际付清之日的利息。二、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25元,由被告***负担。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云南天宇爆破技术有限公司、云南天宇爆破技术有限公司德宏分公司于2021年7月1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7月21日立案执行。
案件执行过程如下:
1、2021年7月23日,本院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缴款通知书等执行文书,责令其履行本院生效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因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院已将其限制高消费。
2、2021年7月22日、9月8日、10月11日、11月22日,本院通过法院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互联网银行存款、证券、车辆、工商登记、保险等财产情况,反馈被执行人名下有人寿保险,经本院扣划,保险公司反馈其保单无保险价值,故未能扣划。其他反馈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财产。
3、2021年7月23日,本院向芒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了被执行人在芒市辖区内的不动产登记信息,反馈被执行人名下未发现不动产登记信息。
4、2021年7月27日,本院委托莆田市秀屿区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名下不动产登记信息进行查询,经查其名下无不动产登记信息。
5、2021年11月29日,本院通过电话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过程及采取的执行措施,其认可本院采取的措施,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6、2021年11月25日,本院依据被执行人存在的失信行为,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7、立案时,本院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了其本案即将采取的措施,现根据已查询的结果和查明的事实,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执行标的90000.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1025元,执行费1250元,实际执行到位0元,尚未执行到位92275.00元及利息。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等书面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现本案执行措施已穷尽,仍无法顺利执结本案,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管有际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邹 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