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天宇爆破技术有限公司

云南某有限公司;某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异议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开远铁路运输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5)云7102执异1号 异议人(被执行人):中铁十七局集团第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洪湖西路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7748652944。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云南天宇爆破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穿金路188号金尚俊园A幢17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000713408698X。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云南天宇爆破技术有限公司与中铁十七局集团第四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被执行人中铁十七局集团第四工程有限公司对本院的执行行为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 在审查期间,本院于2025年7月23日收到异议人中铁十七局集团第四工程有限公司提交的撤回执行异议申请书,请求准许撤回执行异议申请。 本院认为,异议人中铁十七局集团第四工程有限公司自愿撤回执行异议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异议人中铁十七局集团第四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异议申请。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七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