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申瑞电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申瑞电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徐民催字第6号
申请人上海申瑞电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田州路159号15单元1301室。
法定代表人吴天明,董事长。
申请人上海申瑞电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4年1月23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六十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宣告申请人上海申瑞电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持有的号码为90400041/21591468、金额为10,000元的银行汇票无效。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上海申瑞电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周卫东
审 判 员  陈泽婷
代理审判员  邓 瑛

二〇一四年三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吴 越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二十二条没有人申报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申请人的申请,作出判决,宣告票据无效。判决应当公告,并通知支付人。自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