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田昊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和田昊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田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新3201民初3026号
原告:***,男,1983年2月19日出生,汉族,住新疆和田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石遥,新疆玉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鹏桢,新疆玉都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和田昊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和田地区和田市迎宾路**(金川苑小区)**楼****。
法定代表人:田皓,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和田昊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1年12月22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审理费,也未向本院提出有合理依据减、缓、免申请。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高  新  豫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三十日
书记员     王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