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墨玉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新3222民初1721号
原告:***,男,1967年5月9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田县。
原告:***,女,1980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静县。
被告:和田昊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田市迎宾路246号(金川苑小区)4号楼3单元102室。
法定代表人:田皓,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男,1977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裕民县。
原告***、***与被告和田昊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2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需要重新收集证据为由,现原告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2,980.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龚高峰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王碧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