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田昊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和田昊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田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新3201民初1209号

原告:和田昊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田市室。

法定代表人:田皓,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慧,新疆巴布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7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裕民县。

原告和田昊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和田昊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安慧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经合法传唤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和田昊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归还借款224,036元;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8年8月至11月期间,被告在原告处分三次借得现金共计224,036元,用于被告承包的工程资金周转,经过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仍未归还,为维护合法权益,故起诉至法院,望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向法庭提交书面答辩意见,视为放弃答辩和举证、质证的权利。

经审理查明:被告挂靠和田昊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包原告的墨玉县2016年农村土地整治建设项目一期工程,因需要资金,被告***于2018年1月18日出具借条,载明:“今借昊泰公司784,036元,大写:柒万肆仟零叁拾陆元”,并签字按手印。于2018年8月21日出具借条,载明:“今借昊泰建筑公司现金30,000元<叁万元>”,并签字按手印。于2019年1月18日出具借条,载明:“今借昊泰公司现金120,000元<壹拾贰万元>”,并签字按手印。

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交的借条原件三份、《和田昊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项目承包合同》复印件一份及当事人陈述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本案原告主张被告借款本金计224,036元,并提供被告出具的借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条,原、被告民间借贷法律关系成立,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故对原告主张的224,036元,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百一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和田昊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支付224,036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330.27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田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曹  春  灵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七日

书记员 阿迪拉·阿布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