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田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新3201民初3780号
原告:***,男,1985年6月12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田市。
被告:和田昊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田市。
法定代表人:田皓,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男,1970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和田昊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2年12月20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审理费,也未向本院提出有合理依据减、缓、免申请。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王 红 梅
二〇二三年一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拉扎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