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柳林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晋1125民初170号
原告:山西巨力岩土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海明,系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宝恒,男,山西均儒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龚春平,系公司员工。
被告:山西五建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邬海升,系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志立,系公司员工。
委托代理人:李文慧,女,山西唐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山西巨力岩土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山西五建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2日立案。原告山西巨力岩土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其与被告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提出的撤诉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山西巨力岩土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4585元,减半收取计7292.50元,由山西巨力岩土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高向阳
人民陪审员 高利梅
人民陪审员 刘建华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尤俊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