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昔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晋0724民初977号
原告:山西巨力岩土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晋中市山西示范区晋中开发区大学城产业园区三堪院西区三层。
法定代表人:李海明,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非,山西丰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恬恬,山西丰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西中江天和置业有限公司昔阳分公司,住所地山西省晋中市昔阳县松溪大道国投家园住宅小区5号楼1单元101室。
负责人:杜九澎。
被告:山西中江天和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小店区南中环街汾河景观360第10号楼506室。
法定代表人:贾秉银,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山西巨力岩土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山西中江天和置业有限公司昔阳分公司、山西中江天和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28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西巨力岩土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506元,减半收取2753元,由原告山西巨力岩土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向本院交纳。
审判员 翟晓燕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一日
书记员 崔 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