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庆晏阳光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大庆晏阳光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林甸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黑0623执119号
申请执行人***,男,1968年3月18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江苏省。
被执行人大庆晏阳光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黑龙江省林甸县人民法院(2016)黑0623民初1084号民事调解书,于2017年2月9日申请执行,本院审查后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律,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于飞

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