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庆晏阳光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

***、大庆晏阳光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大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黑0691执1450号
申请执行人***,现住大庆市让胡路区,
被执行人大庆晏阳光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所在地址大庆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湖滨教师花园2-1号。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大庆晏阳光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黑龙江省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黑06民终64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8年9月1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大庆晏阳光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大庆晏阳光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于2018年9月27日向本院申请暂缓执行,于2019日8月25日提供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黑06民再66号民事判决书原件,(2018)黑06民终642号民事判决书及(2017)黑0691民初657号民事判决书已被撤销。根据上述情况,本院认为现终结此案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8)黑06民终64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九月一日
书记员杨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