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云0112民初4188号
原告:*加强,男,1992年5月1日出生,汉族,身份证登记住址云南省昆明市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
被告:云南昂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云南省昆明寻甸县仁德镇凤梧路1幢。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2969796698X0。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62年3月30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昆明市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
原告*加强与被告云南昂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26日立案。原告*加强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日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加强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长姚琳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