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云0129民初3699号
原告:***,男,1965年12月4日生,汉族,住重庆市长寿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德义,西山区浩然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男,1961年4月18日生,汉族,住重庆市巴南区。
被告:昆明戎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03557774812A。
法定代表人:李浩,系该公司总经理。
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滇冀,云南鼎兴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云南昂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2969796698XO。
法定代表人:舒玉山,系该公司总经理。
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寻甸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德红、李琼(实习),云南德凯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原告***被告***、昆明戎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云南昂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21年9月3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10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原告的撤诉请求应予准许。为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669元,减半收取3,334.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朱朝清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一日
法官助理 王惠杰
书 记 员 陈 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