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执 行 案 件 结 案 通 知 书
(2021)津0113执4651号
申请执行人:天津市**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北辰区京宝工业园京宝三纬路18号。
法定代表人:路逸,经理。
被执行人:辽宁炎**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和平区三好街27号。
法定代表人:付昕,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天津市**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辽宁炎**实业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津0113民初741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扣划被执行人银行存款50650元至本院,包括定作款50000元及执行费650元,本案全部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通知如下:
本案执行完毕。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