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1791执保106号
申请保全人:***,男,1965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
被保全人:***,男,1968年5月1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菏泽经济开发区。
被保全人:宁夏开元建筑有限公司菏泽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700MA3FD2L8IH,住所地山东省菏泽市人民南路高架桥东南500米处丹阳办事处老干部活动中心。
负责人:顾宁,该公司经理。
被保全人:宁夏开元建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40521228360280R,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宁县城西街开元酒店**综合楼。
法定代表人:顾宁,该公司经理。
被保全人:朱小林,男,1972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甘肃省甘谷县。
申请保全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做出的(2020)鲁17民终3675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保全,请求对被保全人名下账户内存款220000元采取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保全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保全人宁夏开元建筑有限公司菏泽分公司、宁夏开元建筑有限公司、***、朱小林名下账户内银行存款等22000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
案件申请费1620元,由被申请人宁夏开元建筑有限公司菏泽分公司、宁夏开元建筑有限公司、***、朱小林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刘西磊
二〇二一年二月八日
书记员 曹 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