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开元建筑有限公司

宁夏开元建筑有限公司与某某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宁0106执2617号
申请执行人:宁夏开元建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顾宁。
被执行人:***,男,1989年7月6日出生,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身份证号:×××
依据本院作出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宁0106民初173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5月1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应执行标的52966元(含执行费684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对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房屋、土地、车辆登记信息、工商注册信息、互联网银行、公积金信息、金融理财产品、收益类保险等财产进行了二次查询。经查明:被执行人***无银行存款,名下无房屋、土地登记信息、工商注册信息,互联网银行无存款,无公积金信息、金融理财产品、收益类保险。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其高消费,且已将上述案件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2018)宁0106民初17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立军
审判员  秦慧超
审判员  杨天成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日
书记员  马 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