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昕伦机电设备有限公司

西安昕伦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与陕西义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普通破产债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4民初120号
原告:西安昕伦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未央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8365。
法定代表人:孙甲鸿,男,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陕西义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3279748112XY。
诉讼代表人:陕西义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
负责人:郭军利。
原告西安昕伦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陕西义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普通债权确认纠纷一案,本院2021年12月1日受理,原告西安昕伦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于2022年2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系自愿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不损害国家、集体以及第三人利益,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西安昕伦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7元,减半收取68.5元,由原告西安昕伦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陈美丽
审判员张军海
审判员韩瑶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王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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