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陕0112执7622-1号
申请执行人***伦机电设备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伦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伦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陕0112民初1573号民事判决书,于2020年10月3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113560.78元及逾期利息。执行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能履行。本院已对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房产、车辆、互联网银行等进行了查询,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现已对被执行人采取冻结账户、查封车辆的户籍档案、限制消费等措施,并将本案的执行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以及法律后果等信息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它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石东彦
审判员 党白鹭
审判员 别 致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九日
书记员 吴立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