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黔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昆明黔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黔0526执1780号

申请执行人**,女,1975年1月7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正安县。

被执行人昆明黔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人民中路**银顺广场傲城**。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02665514655B,法定代表人:张有根。

被执行人杨光举,男,1967年1月17日出生,住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

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昆明黔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杨光举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执行依据:(2018)黔0526民初811号民事判决书,执行标的:67256元,执行费:909元,合计:68165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于2020年9月1日向被执行人公告发出执行通知书、缴款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经本院网络查控查询:被执行人杨光举名下有银行存款、网络资金合计3247.33元,本院已强制扣划,本院依法限额冻结其名下银行账户;被执行人昆明黔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有银行存款合计3700元,该款已被其他法院执行案件冻结,本案轮候冻结。被执行人杨光举、昆明黔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无不动产、无证券等可供执行财产。被执行人杨光举名下登记有贵A×××××(比亚迪牌)车一辆,本院已查封,但未实际控制。经本院线下调查,被执行人无其它可供执行财产。被执行人杨光举现下落不明,已移送公安机关协助查找。本院已将两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进行信用惩戒。本院依法告知申请执行人可申请律师调查令、执行悬赏及提起刑事自诉。本院于2020年11月23日将本案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并征询其意见,其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本案当前不具备执行条件,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0)黔0526执1780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随时持恢复执行申请书和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赵英冯

审判员  马关密

审判员  岳 现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朱家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