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黔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纳雍县博达建筑租赁站与昆明黔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渝0120执恢359号
申请执行人:***博达建筑租赁站,住所地贵州省***雍熙镇双水井村火电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20525MA6ERTDL1N。
被执行人:昆明黔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人民中路39号银顺广场傲城,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02665514655B。
本院在执行***博达建筑租赁站与昆明黔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渝0120民初556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昆明黔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博达建筑租赁站2017年1月1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扣划被执行人银行存款合计620658.7元(含执行费7250元),被执行人于2017年6月退还部分租赁物,后因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于2017年6月21日以(2017)渝0120执782号裁定终结执行。现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偿还未受偿的租金、未退还的租赁物退赔、后续租金等839642.5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院依法受理并恢复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采取以下执行措施:
1、向被执行人送达恢复执行通知书、传票。
2、被执行人未申报财产,未履行义务,本院对被执行人采取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高消费措施。
3、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进行查控,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无可供执行的互联网银行、无证券、无工商登记、无车辆,无房产,经实地调查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
本院认为:本案中被执行人昆明黔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尚有租金、租赁物退赔、后续租金等839642.5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未能执行兑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仍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仍负有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若申请执行人发现或本院依职权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如认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鲍仲容
审判员  胡克中
审判员  陈 竹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五日
书记员  王美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