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黔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独山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黔2726民初565号之二
原告:***,男,1959年7月1日生,汉族,贵州省黎平县人,住黎平县。
被告:**,男,1981年6月18日生,汉族,四川省蓬安县人,住。
委托诉讼代理人:陆疆,贵州疆道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昆明黔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02665514655B,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人民中路39号银顺广场傲城B-11-220号。
法定代表人:张有根。
原告***与被告**、昆明黔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8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7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456元,减半收取为2728元,由原告***承担。
审 判 长  陆荣森
人民陪审员  宋洪慧
人民陪审员  罗黎平
二〇二一年七月九日
书 记 员  陆苗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