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黔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开发区利财建材租赁站与某某昆明黔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渝0120执4586号
申请执行人:**开发区利财建材租赁站,住所地贵州省**市开发区宋旗镇创新村大坡组4组18号对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20490MA6ED9QJ7W。
被执行人:***,男,汉族,1981年06月30日出生,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
被执行人:昆明黔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人民中路39号银顺广场傲城b-11-220,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026655145865B。
被执行人:***,男,苗族,1980年12月04日出生,贵州省晴隆县。
**开发区利财建材租赁站与***,昆明黔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一案,本院会作出(2019)渝0120民初864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20年11月23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采取了以下措施:
1、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限制高消费令,但被执行人未主动履行向本院报告其财产情况。
2、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在银行存款、房产、土地、车辆和工商登记信息进行了查询,除扣划回银行账户存款2280.61元之外,其他暂无可供执行财产,且被执行人暂时下落不明。
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告知了案件的执行情况、执行措施、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及调查结果。
本院认为**开发区利财建材租赁站与***,昆明黔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一案,虽经本院穷尽执行措施,仍未能有效执结,暂时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且被执行人暂时下落不明,因此,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仍享有向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义务的权利,被执行人仍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财产,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如认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孙佳荣
审判员  胡可中
审判员  鲍仲容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王 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