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黔0111民初15211号
原告:贵州启源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乌当区东风镇高穴村。
法定代表人:张晋荣,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兴艳,贵州德大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通,贵州德大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一般代理。
被告:中铁二十局集团第五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关上国贸路星河明居**。
法定代表人:张云飞。
原告贵州启源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中铁二十局集团第五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原告以被告达成和解为由于2021年2月20日书面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系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无规避法律的行为,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贵州启源公路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121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贵州启源公路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陈君梅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李洪霞
书记员刘贵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