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黔0103民初9033号
原告贵州启源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乌当区东风镇高穴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1126884135662。
法定代表人:张晋荣,职务: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丁云、刘通(实习)贵州德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贵阳远顺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阳市云岩区渔安安井片区未来方舟F4-6、7栋(7)1单元9层2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103MA6DKER68W。
法定代表人:王周余。
本院于2021年4月27日受理原告贵州启源公路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贵阳远顺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贵州启源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本院依法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贵州启源公路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审判员 洪丹丹
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
书记员 李文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