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贵阳市乌当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黔0112执保72号
申请人:贵州启源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贵州省贵阳市乌当区东风镇高穴村。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1126884135662。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贵州德大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贵州德大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代理。
被申请人:***,男,汉族,1973年1月12曰出生,住贵州省开阳县。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贵州启源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贵州启源公路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扣押或冻结被申请人***名下账户818835.68元存款或同等价值的财产,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以保单为12114003901166985304的责任保单对上述财产保全申请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贵州启源公路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名下银行存款人民币818835.68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权益。
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
案件申请费4614元,由申请人贵州启源公路工程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曾 浩
二〇二一年三月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