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建工第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陕西建工第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等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潼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陕0522民初684号 原告:***,女,汉族,1990年1月27日生,住陕西省华阴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陕西省华阴市华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陕西建工第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渭南市临渭区朝阳大街3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000220525423D. 负责人:***,男,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潼关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住所地:陕西省渭南市潼关县和平路南段绿源小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61052201602842X1. 负责人:**,男,系该局局长。 原告***与被告陕西建工第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潼关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0月12日立案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23年11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并无违法和不当之处,符合有关国家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605元,减半收取30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