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潼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陕0522民初684号
原告:***,女,汉族,1990年1月27日生,住陕西省华阴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陕西省华阴市华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陕西建工第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渭南市临渭区朝阳大街3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000220525423D.
负责人:***,男,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潼关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住所地:陕西省渭南市潼关县和平路南段绿源小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61052201602842X1.
负责人:**,男,系该局局长。
原告***与被告陕西建工第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潼关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0月12日立案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23年11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并无违法和不当之处,符合有关国家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605元,减半收取30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