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陕民申5618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凯特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湖北省郧西县景阳乡骡马店村村委会推荐。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陕西秦煤实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高新六路42号中清大厦9层。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端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端邦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一审第三人:陕西建工第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渭南市临渭区朝阳大街39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再审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陕西秦煤实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一审第三人陕西建工第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陕01民终10993号民事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由本院提审。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