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陕0502民初7960号
原告:陕西加安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沣东新城世纪大道***印象2号楼2-0901。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策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策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陕西建工第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渭南市临渭区朝阳大街39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陕西加安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陕西建工第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1月6日立案,原告陕西加安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陕西加安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闵 艳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七日
法官助理 张 盈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