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陕0502民初7762号
原告:陕西百生倡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沣东新城秦都区世纪大道***印象2号楼2-0901。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策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策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陕西建工第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渭南市临渭区朝阳路大街39号。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陕西百生倡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与被告陕西建工第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陕西百生倡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逾期未交纳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 判 员 周 斌
二〇二三年十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