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建工第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与陕西建工第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管辖上诉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陕05民辖终11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67年8月29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未央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陕西建工第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渭南市临渭区朝阳××街××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陕西建工第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2023)陕0502民初5409号之一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上诉称,请求依法撤销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2023)陕0502民初5409号之一民事裁定,将案件移送至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审理。本案被上诉人虽然是以借款合同纠纷起诉,但双方是基于2010年7月6签订的《合作经营共谋发展协议书》,上诉人以被上诉人的名义先后承接了多项工程项目,本案借款发生在工程施工过程中,该案实质上属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应适用专属管辖,案涉工程所在地为西安市灞桥区,应将本案移送至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经审查认为,陕西建工第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系基于双方之间签订的多份借款合同提起民间借贷纠纷诉讼,诉请***承担偿还本息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之规定,双方之间签订的多份借款合同均明确约定发生争议由被上诉人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被上诉人陕西建工第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住所地为陕西省渭南市临渭区朝阳××街××号,故临渭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至于本案的真实法律关系,需通过实体审理处理,不属于管辖权异议的审查范围。 综上,上诉人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一审法院裁定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田 苗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