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浩然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云南浩然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云25民初706号 原告(案外人):***,男,汉族,1978年9月14日生, 住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建水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云南入世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申请保全人):云南浩然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曲靖市陆良县朝阳西街延长线与顺兴路交叉处万和新城90号商铺。 法定代表人:他红兵,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申请保全人):他贵平,男,汉族,1972年4月8日生,住北京市海淀区。 被告(被保全人):****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县异龙镇湖滨路中段**豪庭商住小区。 法定代表人:**,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云南浩然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他贵平、****置业有限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本院于2022年11月30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诉讼费预缴通知单》后,未在规定期限内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申请司法救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长 张 航 审判员 *** 审判员 董 祎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