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浩然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云南浩然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置业有限公司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云2525民初551号 原告(反诉被告):云南浩然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曲靖市陆良县朝阳西街延长线与顺兴路交叉处万和欣城90号商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32256318691OL。 法定代表人:他红兵,职务: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高通(昆明)律师事务所。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反诉原告):****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红河州**县异龙镇湖滨路中段**豪庭商住小区。 统一信用代码:91532525316371916G。 法定代表人:**,职务: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盈科(昆明)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盈科(昆明)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原告云南浩然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26日立案。****置业有限公司提起反诉,本院经审查予以准许,本诉与反诉合并审理。在诉讼过程中,原告(反诉被告)云南浩然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11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同日,被告(反诉原告)****置业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反诉被告)云南浩然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被告(反诉原告)****置业有限公司的申请撤诉均系自愿,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许原告云南浩然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二、准许反诉原告****置业有限公司撤诉。 本诉案件受理费9337元,由本诉原告云南浩然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反诉案件受理费10995元,由反诉原告****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  唐 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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