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浩然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与云南浩然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云南浩然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石屏巨龙豪庭3项目部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石屏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云2525民初531号
原告:***,男,1955年4月13日生,汉族,云南省石屏县人,住云南省石屏县。
被告:云南浩然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曲靖市陆良县县城西大街教师新村北巷1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322563186910L。
法定代表人:***,职务:执行董事。
被告:云南浩然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石屏巨龙豪庭3项目部,住所地:云南省石屏县异龙镇巨龙豪庭3期办公室。
负责人:他贵平。
原告***与被告云南浩然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云南浩然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石屏巨龙豪庭3项目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6月20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8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1332元,减半收取5666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卢晶
审判员***
审判员杨灿

二〇一八年八月二日
书记员*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