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隆鼎电力有限公司

宁***电力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夏回族自治区平罗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2)宁0221执1562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宁***电力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执行人:汴某。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宁夏宁众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申请执行人宁***电力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汴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依据本院作出的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宁0221民初4196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应支付申请执行人执行款6510213.28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协议约定:被执行人汴某于2023年1月12日支付申请执行人宁***电力有限公司执行款2024101元,剩余的4486112.28元于2023年1月16日前支付1000000元;于2023年2月20日前支付1000000元;于2023年3月20日前支付1000000元;剩余的1486112.28元于2023年4月20日前一次性付清。如被执行人汴某有一笔未按期履行,申请执行人可就剩余未付款项申请法院恢复强制执行,同时申请执行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执行费59951元被执行人已缴纳。申请执行人于2023年1月12日向本院提交撤回执行申请书,经本院审查符合法律规定。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之规定,现裁定如下: ***夏回族自治区平罗县人民法院(2021)宁0221民初419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如被执行人不按照双方达成的和解协议履行生效裁判文书确定的法律义务,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对原生效裁判文书的执行,也可以就履行执行和解协议向执行法院提起诉讼,恢复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两年(申请恢复执行期间自执行和解协议约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浦化熠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书记员*** 书记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四百六十四条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后请求中止执行或者撤回执行申请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中止执行或终结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 第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以“终结执行”方式结案: (一)申请人撤销申请或者是当事人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九条被执行人一方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也可以就履行执行和解协议向执行法院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