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云民申1580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男,1973年5月15日生,汉族,住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男,1970年10月13日生,汉族,住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
二再审申请人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啸宇,北京市昌久(昆明)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男,1976年12月28日生,汉族,住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男,1978年2月4日生,汉族,住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云南天宝园林有限公司。
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吴井路209号新华商厦新摩尔商务中心B幢1单元17层1703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立,男,1979年10月7日生,汉族,住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系该公司员工。代理权限:一般授权代理。
再审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云南天宝园林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云01民终407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再审称:一、二审法院对《协议》的认定完全错误,明显超出本案的诉讼范围。在《协议》真实有效的前提下,一、二审的判决结果是对***的双倍赔偿,对再审申请人明显加重了赔偿责任,是对当事人意思自治的严重干预,明显违法。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的规定申请再审。
本院经审查认为,再审申请人***、***以其与被申请人***签订的《协议》已实际履行完毕为由,主张二人与***之间的纠纷已一次性赔偿结束。但从《协议》的签订时间来看,***在签订《协议》时尚不清楚其伤残等级,且事后从其可获得的赔偿数额来看,远高于《协议》约定的赔偿数额,二审法院认为该《协议》不得免除***、***本该承担的责任并无不当,亦未超过诉讼范围。
综上,***、***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孔斌
审判员马杰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九月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