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湘0111民初1012号
原告:资兴市东电实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南省资兴市东江水电路1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南吃湘喝辣餐饮文化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马王堆路268号现在商贸城3栋1702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男,1966年7月28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
被告:**,男,1989年4月15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
原告资兴市东电实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湖南吃湘喝辣餐饮文化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进行审理。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三月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