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兴市东电实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资兴市东电实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湖南吃湘喝辣餐饮文化有限公司、***等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湘0111民初1012号之一
申请人:资兴市东电实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原告),住所地湖南省资兴市东江水电路1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湖南吃湘喝辣餐饮文化有限公司(被告),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马王堆南路现代商贸城3栋1702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申请人:***(被告),男,1966年7月28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
被申请人:**(被告),男,1989年4月15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资兴市东电实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湖南吃湘喝辣餐饮文化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申请人)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冻结、扣押被申请人名下价值1124180元的财产,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为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提供了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湖南吃湘喝辣餐饮文化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1124180元或查封、扣押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胡涵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〇年三月三十日
书记员段娟